青岛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界定说明
青岛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界定说明
市局根据实际情况,经研究,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做进一步界定说明,市局下达正式文件后,以正式文件为准。
一、软件产品界定及分类
总局定义:本通知所称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
为了便于区分,我们将其归类为纯软件与嵌入式软件产品
(一)纯软件产品
(1)存在独立的安装程序,可以保存于多种存储介质(如:光盘、软盘、硬盘、U盘等)或在不同的文件系统之间进行拷贝、或者通过网络进行下载,可多次在目标计算平台上安装和卸载。
(2)单独计价销售
(二)嵌入式软件产品
总局定义: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进一步明确:固化于硬件设备中销售,且不提供通过外部接口进行安装或升级功能的软件产品
二、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的成本定义
嵌入式软件一般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以下简称:硬件部分)等一起销售,销售时从货物的实物形态上不可分割,因此,纳税人在会计处理时,应区分软件、硬件部分,分别依其生产成本的产生和归集,设置相应的会计科目和专栏,并按规范的会计流程进行核算,最后形成相应的分类帐,总括反映不同软件、硬件的生产成本情况。对于软件品种、规格众多的纳税人,可以适当分类反映。
硬件产品的成本应该界定为生产成本,具体包括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制造费用三个部分。
(一)直接材料,即原材料。指直接用于产品生产、构成产品实体的原料、主要材料以及有助于产品形成的辅助材料。主要包括:原材料或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外购半成品、燃料、包装物以及其他材料。
(二)直接人工,即生产工资及福利费。指直接参加产品生产的员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及按规定计提的福利费等。
(三)制造费用。指直接或间接用于产品生产,但又不便于直接计入产品成本,以及没有专设成本项目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生产单位管理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办公费、差旅费、生产用固定资产的折旧费、机器设备的修理费、水电费、运输费、劳动保护费、季节性及修理期间的停工损失等。
上述软件、硬件的生产成本的核算必须符合现行会计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计算和分配方法应适当和科学,反映的成本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如企业未按照上述设置相应的会计科目,应按上述原则,重新归集费用,并重新计算调整一般货物和劳务销售额。出现需归集到硬件成本中的制造费用与管理费用、研发费用无法划分的,一律划入硬件成本,即使会计上不做处理,在计算税款时也要相应调整。
凡未分别核算或者核算不清的,不得享受退税。
三、企业取得加工费抵扣问题
嵌入式软件产品企业取得的委托加工费,应做为企业硬件的实际生产成本进行归集,计算一般货物和劳务的销售额,其进项税额做为一般货物和劳务进行抵扣。
四、软件发票开具问题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应在发票上注明软件产品名称及版本号,且必须与登记证书的相关内容一致。
销售嵌入式软件产品开具发票时,可在发票备注栏分别注明软件、硬件部分的销售额。不能在发票备注栏注明的,可在发票清单中注明。
五、软件版本改变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已购软件产品的用户进行软件产品升级而收取的费用,对升级后未改变原软件产品主版本号,不需重新核定登记证书的,不征收增值税。
对于紧跟着V后面的xx即版本的修改或升级,则意味着已变成不同的软件,产品必须重新登记;如果版本不作变动,仅后续的的修改,则仍为同一软件,产品不必重新登记。如:xx软件1.0,升级xx软件1.1,则仍为同一软件,产品不必重新登记;如修改为xx软件2.0,则需要重新登记。
青岛软件产品办理咨询电话:0532-88025608